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3民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张刚、毛新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刚,毛新运,张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民终63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刚,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毛新运,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华清,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上诉人张刚因与被上诉人毛新运、张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代本院向上诉人张刚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期满仍未预���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张刚仍未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大富审判员  刘 莹审判员  储颖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