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与余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余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2民初3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营业场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石子岭路13号。负责人:姚全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信,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该支行职工。被告:余芳芳,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葛洲坝支行)与被告余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工行葛洲坝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工行葛洲坝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计175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浴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