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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豆某1、豆某2等与靳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1,豆某2,豆振营,靳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4362号原告:豆某1。原告:豆某2。以上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豆振营,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濮阳县,系以上二原告之父。原告:豆振营,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濮阳县。被告:靳某,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宋向阳,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振营、豆某2、豆某1诉被告靳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振营、豆某2、豆某1于2016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振营、豆某2、豆某1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振营、豆某2、豆某1撤回对被告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豆振营、豆某2、豆某1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敬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娄瞻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