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3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蒙自ⅩⅩ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Ⅹ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自ⅩⅩ投资有限公司,李Ⅹ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412号申请执行人蒙自ⅩⅩ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蒙自市天马路与凤凰路叉口(ⅩⅩ小区)Ⅹ幢Ⅹ层Ⅹ号。法定代表人王Ⅹ1,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ⅩⅩ2,男,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系蒙自ⅩⅩ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蒙自市ⅩⅩ保险公司住宅区ⅩⅩ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ⅩⅩ,女,1979年6月9日生,彝族,居民,住蒙自市景明路鑫苑小区Ⅹ幢Ⅹ单元ⅩⅩ层ⅩⅩ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蒙自Ⅹ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被执行人李ⅩⅩ民间借款纠纷一案,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云2503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由李ⅩⅩ于2016年5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蒙自ⅩⅩ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000元。因被执行人李ⅩⅩ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蒙自ⅩⅩ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7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牡丹支行等十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ⅩⅩ在以上金融机构均无存款;到蒙自市房产处查询,查明被执行李ⅩⅩ在蒙自市景明路(鑫苑小区)Ⅹ幢Ⅹ单元ⅩⅩ层ⅩⅩ号259.11平方米有住房一套(所有方式为李ⅩⅩ与吴ⅩⅩ共同共有),但该套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且该房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理该套房屋不足以偿还抵押债务;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网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ⅩⅩ名下无车辆登记情况;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鑫苑小区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ⅩⅩ除上述查封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Ⅹ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执4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