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海波、傅爱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海波,傅爱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1829号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穿山东路11号樱特莱庄园。法定代表人:陈建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光,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花,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黄海波,男,瑶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被告:傅爱芳,女,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海波、傅爱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