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旭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彤海实业有限公司,文旭伟,李旭,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彤海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文旭伟被执行人:李旭被执行人:王健申请执行人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旭、王健、文旭��、上海彤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垦商初字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1800000元。因被执行人上海彤海实业有限公司等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垦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各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李旭银行存款1639910.36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并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4)垦商初字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郭成海审判员 扈亭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