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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祝有正与倪兵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有正,倪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有正,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倪兵辉,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有正与被执行人倪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祝有正于2016年10月27日以“因申请人与倪兵辉之间已达成调解,强制执行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依法应予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22执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 细 毛代理审判员 陈 国 水代理审判员 张 雪 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伟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