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民终3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榆树市依林雅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孙井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榆树市依林雅居小区业主委员会,孙井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3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树市依林雅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吉林省榆树市。负责人:李景生,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左远德,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玉超,该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井林,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上诉人榆树市依林雅居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孙井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3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榆树市依林雅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榆树市依林雅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榆树市依林雅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榆树市依林雅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