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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7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苏志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苏志岂,吕敏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8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中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66499513-5。负责人冯丽贞,行长。被执行人:苏志岂,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吕敏儿,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与被告苏志岂、吕敏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苏志岂、吕敏儿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6013.84元及透支利息1337.86元、透支费用(含滞纳金)16235.51元,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有权以粤X×××××号轿车折价或变价、拍卖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285.9元。因债务人苏志岂、吕敏儿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志岂、吕敏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两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两位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苏志岂所有的粤X×××××号小型汽车,本院依法查封,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暂不能处理,查封期限从2016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请于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封。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36790.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78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泽欣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李伟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麦永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