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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执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伟等信用卡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陈伟,胡缘缘,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执保36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负责人柏宏伟,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陈伟,男性,汉族,1984年09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申请人:胡缘缘,女性,汉族,1991年07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申请人: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一民,该公司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陈伟、胡缘缘、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伟、胡缘缘、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其以其自有资金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伟、胡缘缘、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受理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陈伟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小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