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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7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张斯琴高娃与乌日吐那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斯琴高娃,乌日吐那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7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张斯琴高娃,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乌日吐那顺,女,1980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192号张斯琴高娃申请执行乌日吐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内0727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3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革   命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