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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杨佳瑜犯诈骗罪执行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佳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557号被执行人杨佳瑜,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关于被执行人杨佳瑜犯诈骗罪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佳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4)古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