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破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破2号之一申请人: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2016年10月20日,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无法清算,且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亦无法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终结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未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客观上无法进行清算。而且经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调查,目前尚未发现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存在可供处置的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廖鸿展代理审判员 金哲杉人民陪审员 陈丽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杨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