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7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彦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彦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156号原告: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文苑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灵莉,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江彦京,女,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彦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飞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