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执625、626、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常美灵与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美灵,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91执625、626、627号申请执行人:常美灵,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51号,组织机构代码69588995-X。法定代表人:刘晓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常美灵与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经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91民初158、159、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8266.7元的财产,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