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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李某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宕昌县大桥湾73号人,现住宕昌县城关镇长征路诚信小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宕昌县水保局职工,甘肃省宕昌县城关镇,现住宕昌县城关镇旧城坝水保局家属楼。本院在执行李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工资收入为其主要收入来源,该工资账户显示工资按月发放,本院已将其工资账户冻结。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将被执行人工资帐户内款项30412.55元扣划支付申请人。现本案申请人同意余款由本院继续扣划支付其应付款项,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宕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3执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映涛审判员  王小强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