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吕守汕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守汕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700号罪犯吕守汕,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兴国县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守汕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赣中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23日投入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改造,后调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72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守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9次。建议对罪犯吕守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守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9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守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守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素梅代理审判员 吴富强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