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乔厚能与张友奇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厚能,张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9执292号申请执行人乔厚能。被执行人张友奇。乔厚能与张友奇买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778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乔厚能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9执292号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吴治衡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君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