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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执29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复件 (1)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2983号之二本院在执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为玉、季安翠、张夫礼、刘为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查明被执行人刘为岭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为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