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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5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634号原告袁某某,女,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某某,男,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立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