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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更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罪犯周荣林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第1876号罪犯周荣林,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河北省正定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以(2007)正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8)石刑终字第41l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08年l0月28日由鹿泉监狱转押上板城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6年9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荣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该犯累计受表扬奖励5次。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荣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减意(2016)第667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周荣林在服刑期间虽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罚金缴纳情况。本院认为其不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故不准予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荣林不准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刘福泉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