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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5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南通市红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李理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红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理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5614号原告:南通市红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887好尚东商务中心4幢914-915室。法定代表人:邢亚峰,职务:总经理。被告:李理,女,198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港闸区。原告南通市红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理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施亚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红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南通市红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范纪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