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人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与焦小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上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人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焦小云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全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小云上诉人中国平安人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小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10民初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平安人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本案具有重大影响,应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2、一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中国平安人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登记为庆阳市西峰区,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内,且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符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范围。综上,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具有重大影响,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银代理审判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春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