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颉玉斌、王志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颉玉斌,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492号申请执行人颉玉斌,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邑县。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颉玉斌与被执行人王志刚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颉玉斌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1127民督1号支付令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玉华执行员 李明星执行员 徐金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