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功炎与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功炎,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1185号原告:黄功炎,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陈芳,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黄功炎与被告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黄功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功炎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功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功炎负担。审判员 刘巧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