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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907号申请人柴某某,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柴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柴某某的申请,我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证,新乡市XX路XXX号城某某点X号楼X单元1XXXX室房屋一套为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新乡市XX路XXX号城某某点X号楼X单元1XXXX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