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907号申请人柴某某,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柴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柴某某的申请,我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证,新乡市XX路XXX号城某某点X号楼X单元1XXXX室房屋一套为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新乡市XX路XXX号城某某点X号楼X单元1XXXX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