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81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梁宏谷、李炳林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宏谷,李炳林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481刑初8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宏谷(绰号老七),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凭祥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同年9月5日被凭祥市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李炳林,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西凭祥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宏谷、李炳林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宏谷、李炳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某日,被告人梁宏谷独自一人到凭祥市友谊镇召化村坤派屯“弄红”山上盗伐了几棵被害人黎某4、黎某5种在山上的杉树。第二天,梁宏谷找到被告人李炳林起到山上继续砍伐被害人的杉树,前后共砍伐了29棵杉树。2016年2月19日,梁宏谷、李炳林将裁好的10棵杉树原木偷运下山,由梁宏谷用自家的三轮摩托车将原木运到凭祥市北大路五巷的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款1100元人民币。事后,梁宏谷分得600元,李炳林分得500元。经南宁市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明县分公司对盗伐林木进行勘查,被盗林木总蓄积量为5.21立方米,出材量为3.98立方米。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伐的杉原木价值3630元人民币。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梁宏谷、李炳林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宏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人李炳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某日,被告人梁宏谷在凭祥市友谊镇召化村坤派屯“弄红”山上盗伐了几棵被害人黎某4、黎某5的杉树。第二天,梁宏谷、李炳林起到山上继续砍伐黎某4、黎某5的杉树,前后共砍伐了29棵杉树。2016年2月19日,梁宏谷、李炳林将裁好的10棵杉树原木偷运下山,由梁宏谷用自家的三轮摩托车将原木运到凭祥市北大路五巷的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款人民币1100元。事后,梁宏谷分得600元,李炳林分得500元。经南宁市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明县分公司对盗伐林木进行勘查,被盗林木总蓄积量为5.21立方米,出材量为3.98立方米。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伐的杉原木价值人民币3630元。另查明,被告人梁宏谷、李炳林赔偿了被害人黎某4、黎某5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告人于庭前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各3000元。上述认定事实,有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并在庭审上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破案报告书,证实本案的来源、立案及破案情况。二被告人系被动归案的事实。2.被害人黎某4的陈述:2016年2月19日15时许,我在凭祥市火车南站看见坤派屯的李炳林、“老七”乘坐一名男子开的红色三轮摩托车拉着一车新砍的杉木从南站方向开往凭祥市区。因为坤派屯附近没有山林,所以我怀疑他们是偷砍了我种在“弄红”山上的杉木去卖。第二天,我弟弟黎某2和堂弟黎某5、黎某1陆到山上去查看情况,结果发现我们家种在山上的杉树被人偷砍了。我家被偷砍了10棵,其中8棵被人裁剪树干运走了,还有2棵砍倒后留在山上没有运走。我堂弟黎某5家被偷砍的树大约有20棵。“弄红”山是我们上均屯集体山,位于坤派屯后山。1987年我和父母到“弄红”山开始种杉木、八角,一直种到1992年。这些树大约有25年以上的树龄,树干直径约有20公分以上。从现场遗留的树桩和树枝断口来看,是被人用锯子锯断的。3.被害人黎某5的陈述:2016年2月19日,我堂哥黎某4发现坤派的人用三轮车拉杉木出来卖,怀疑是偷砍了我们家的树。第二天我们到山上去查看,发现我家有18棵杉树被人砍倒了,还在山上。我堂哥黎某4家被砍的杉树也有十几棵,已经被裁剪拉走了。这些树大概是从1988年开始种植的,直径大约有20至30公分。4.证人黎某3证言:2016年2月19日12时左右,两名男子用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拉来半车杉木原木到我位于凭祥市北大路五巷新发木材加工厂。我看见都是新鲜的杉木木材,而且规格符合我加工的需要,就把这批木材买了下来,并当场支付现金给对方。那两名男子离开不久,又拉来半车同样的杉木原木过来卖,我也同样付钱收下了。具体花了多少钱我记不得了,我只记得收购这批木材是以每立方900元的价格来收购的。现在这些木材还放在我的加工厂里,我可以指出来给你们看。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宏谷出生于1961年7月10日,李炳林出生于1962年1月18日,作案时均已到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梁宏谷、李炳林对位于凭祥市友谊镇召化村坤派屯后山“弄红”山林地砍树的地点进行指认,并对销售木材加工厂进行了指认。黎某4能辨认出梁宏谷就是“老七”。黎某3能够辨认出梁宏谷、李炳林就是拉衫原木来卖的两名男子。7.扣押清单,证实凭祥市森林公安局依法从黎日东处扣押原杉木17根,材积共0.941立方米;从被告人李炳林处扣押柴刀1把;从被告人梁宏谷处扣押三轮摩托车1辆,手锯1把。后已将三轮摩托车发还给李某1。8.证明,证实凭祥市凭祥镇前进村民居委会、凭祥镇人民政府确认被盗伐的山林为前进村上均屯村民黎某4、黎某5经营。9.李炳林病历,证实经凭祥市人民医院检查,被告人李炳林患有右肺结核。10.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梁宏谷、李炳林共赔偿被害人黎某5、黎某4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11.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炳林供述称于1989年因贩卖妇女被广东省罗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公安机关根据其供述欲调取该判决,但因审理机关在外地且时隔27年之久,无法调取该判决书。1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勘查,被盗伐的林木现场位于凭祥市友谊镇召化村2林班19.1小班,小班地名“弄红”。在通往“弄红”方向约50米处一块较平整的农用地上,有几道疑是小型机动车轮胎压出的轮迹,轮胎印约19厘米。从轮胎印消失处到上“弄红”约200米地段的小道泥地面上留有明显拖痕,痕迹上残留有疑似杉木树碎树皮,在往“弄红”一山腰斜坡上有大片杂草被压倒,并有物体滚落下山的痕迹。林间小道两旁不规则根部伐桩29个,大部分表面平整,为锯类工具采伐形成的痕迹,根部少量锯末。小部分伐桩不平整,为利刃工具采伐形成,周围有踩踏痕迹。其中黎某4被伐10棵,截断树杆运走8棵,黎某5被伐19棵,运走2棵。伐桩旁边遗留有杉树树梢、树枝,伐倒未运走的树木有部分树杆被剥皮。13.天网监控视频说明及截图,证实从截图上可清晰看到梁宏谷、李炳林用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将锯成节的木材从南大路火车站方向经北大路拉往卫生局方向。14.鉴定意见,证实经南宁市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明分公司现场调查,凭祥市友谊镇召化村坤派屯被盗伐林木树种为杉木,树龄30年,被盗伐林木总蓄积量为5.21立方米。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15.价格结论认定书,证实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伐林木的价格为人民币3630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16.被告人梁宏谷供述和辩解:2015年12月份,我到我村的后背山上砍了3棵杉木。过了几天,我找到本村的李炳林说:“我们一起到坤派村后背山去砍杉木卖,你去不去?”李炳林同意了。又过了几天,我带了一把手锯,李炳林带了一把柴刀,我们两人就上山去砍杉木了。当天我们共砍伐了7、8棵左右。第二天我们又砍伐了7、8棵左右。2016年2月份,我与李炳林把砍倒杉木锯成长约2米的木材。第三天,我就开三轮车与李炳林把锯好的木材拉出来卖。一共拉了两车,共卖得1100元。我分得600元,李炳林分得500元。我们砍伐下来的杉木还有一些没有锯成材,留在山上,因为李炳林说,上均的人已经知道我们去偷他们的木了,害怕被抓。17.被告人李炳林供述与辩解:2016年2月初,我们村的李某2问我:“去砍伐杉木卖,你去不去?”我同意了。第二天早上7时,我们一起到上均屯“弄红”山砍树,李某2带了一把手锯,我拿了一把柴刀。到了“弄红”砍树的地方,我看见有几棵杉木已经被锯倒下来,但还没有锯断集材。我问李某2:“这些杉木是你砍伐的吗?”他说:“是。”我和李某2一共砍了16棵杉木,并把杉木剥皮。晒了约半个月后,我和“老七”就两次用三轮车将山上的部分杉木拉到凭祥市卫生局方向进去约500米的一家木材加工厂去卖。李某2分给我约490元。这些木长约2米,直径约12至20厘米。李某2是钦州市人,原来是姓梁的,来凭祥当上门女婿后就把名字改成李某2了,村里人都叫他“老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了以上认定事实的存在,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凭祥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梁宏谷、李炳林进行社会调查,该局经调查后认为二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家人及社区有帮教能力,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经庭上质证,公诉人及二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本院出示了被告人梁宏谷、李炳林缴款书,证实二人在开庭前各缴纳了人民币三千元的罚金。公诉人及二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宏谷、李炳林违反我国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二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宏谷、李炳林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宏谷、李炳林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二人赔偿了被害人黎某4、黎某5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宏谷、李炳林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二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扣押在案的原杉木二十二根返还给被害人黎某4、黎某5;对扣押在案的涉案工具柴刀一把、手锯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梁宏谷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李炳林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梁宏谷、李炳林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宏谷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炳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扣押在案的原杉木二十二根返还给被害人黎崇球、黎崇结;四、对扣押在案的涉案工具柴刀一把、手锯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五、继续追缴被告人梁宏谷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李炳林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艾 静代理审判员 何海梅人民陪审员 农汉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密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三)……。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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