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贺婧婷与西安五洲迅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婧婷,西安五洲迅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850号申请执行人贺婧婷。被执行人西安五洲迅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辉。申请执行人贺婧婷与被执行人西安五洲迅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5】12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婧婷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西安五洲迅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商业银行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五洲迅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五洲迅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后通过西安市住房和房屋保障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五洲迅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西安五洲迅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已从注册地址搬离,现办公场所不明。因被执行人西安五洲迅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2016)陕0113执850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西安五洲迅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机关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26569元,未受偿26569元,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3执8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