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志荣与蔡振营、徐朝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荣,蔡振营,徐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771号申请人王志荣,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蔡振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朝君,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志荣与蔡振营、徐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蔡振营向申请人王志荣偿还借款744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徐朝君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振营、徐朝君长期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