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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志荣与蔡振营、徐朝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荣,蔡振营,徐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771号申请人王志荣,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蔡振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朝君,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志荣与蔡振营、徐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蔡振营向申请人王志荣偿还借款744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徐朝君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振营、徐朝君长期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