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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许红超与吴晓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红超,吴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1号申请执行人许红超。被执行人吴晓强。原告许红超与被告吴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红超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晓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红超未实现债权50万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其房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1号。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