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财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韩华东与黄皇、黄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华东,黄皇,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165号申请人:韩华东,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黄皇,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江黄陂区。被申请人:黄敏,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江黄陂区。申请人韩华东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敏所有的轮式装卸机一辆予以扣押,保全标的额200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韩华东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10955011900283462882)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华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黄敏所有的轮式装卸机(车架号:Y10132)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韩华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