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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陈诚与汤先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陈诚,汤先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李陈诚,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汤先圆,男,1982年l2月11日出生,汉族,宁德市蕉城区人,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陈诚与被执行人汤先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陈诚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汤先圆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交警、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已将被执行人汤先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汤先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进毅审 判 员  陈承伟代理审判员  林啟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