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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涛、徐林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涛,徐林群,张水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5281-3。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徐涛家具商行,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组织机构代码:L3193228-4。法定代表人徐涛。被执行人徐涛,男,1988年6月4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天成小区3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8806043616。被执行人徐林群,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张水仙,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衢州市柯城徐涛家具商行、徐涛、徐林群、张水仙(2016)浙0803执112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标的物情况复杂,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65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1128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