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段×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雷,于海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13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雷,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新邑街30-3-38号;2004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6年5月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8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于海丰,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太东乡东胜村潘家屯022号;2010年1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雷、于海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雷、于海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凌晨2时29分,被告人徐雷、于海丰在本市丰台区分钟寺一公司院内,对被害单位北京中博江恒投资公司停放的沃尔沃牌汽车及院内墙壁进行喷漆,造成车辆受损;经鉴定,车辆损失及墙壁清洗费用共计价值人民币11800元。当日凌晨2时58分,被告人徐雷、于海丰在本市朝阳区周庄嘉园小区内,对被害单位北京中博江恒投资公司停放的奔驰牌金冠圣路汽车进行喷漆,造成车辆受损;经北京中咨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及北京市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4800元。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徐雷、于海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抓获。此后,被告人徐雷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单位的相关经济损失人民币46600元,双方达成调解,该款项已支付,被害公司表示对被告人徐雷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雷、于海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段×、李×、孙×、王×、于×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机动车评估报告,车辆维修费用明细、发票,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前科)、释放证明书,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雷、于海丰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雷、于海丰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告人于海丰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二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构成累犯,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雷能够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如实供述,且已经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海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海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二、被告人徐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