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尚某某,系李某某之母。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6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屋登记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24执2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