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24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尚某某,系李某某之母。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6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屋登记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24执2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