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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薛跃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62号罪犯薛跃,男,汉族,博士研究生,1963年8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浦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薛跃违法所得人民币365627.01元,上缴国库。被告人薛跃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宁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13日、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4259号、(2013)宁刑执字第120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薛跃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薛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薛跃在服刑期间曾一次受到监狱记奖,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财产刑,已退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