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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唐顺华与张武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顺华,张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唐顺华,男,198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吉莉,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丽华,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武全,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唐顺华与被执行人张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唐顺华借款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1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3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拥有车牌号码为苏M×××××、苏M×××××的车辆,该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院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2016年10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武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张武全现下落不明;对于已被法院另案查封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限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另案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武全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袁伯民审 判 员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