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1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谢远兵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远兵,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远兵。被执行人:陈磊。本院在执行谢远兵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12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前还款2万元,余款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日前还清。二、若被执行人按期给付,则本案执结,否则申请执行人仍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三、本案执行费5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于2017年1月25日前缴至法院。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