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8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姜雪梅与支留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梅,支留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402号原告:姜雪梅。委托代理人:鲍普扬,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留书。委托代理人:王永胜,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雪梅诉被告支留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雪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雪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雪梅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在原告姜雪梅与被告支留书之间继续审理。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人民陪审员 周燕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