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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梅玉、陈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玉,陈淋,陈鑫,陈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2256号申请执行人李梅玉,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郑贵天,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淋,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鑫,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海荣,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李梅玉与被执行人陈淋、陈鑫、陈海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梅玉依据已生效的(2015)龙新执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淋、陈鑫、陈海荣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梅玉欠款157951.2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海荣在本院有被执行案件9件,被执行标的962923.98元。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登记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发现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人民西路55号裕福国际3幢28B(所有权证号201105137)的房产属被执行人陈海荣所有,本院已在(2015)龙新执字第2257号执行案件中查封了该房产。该房产在本院(2015)龙新执字第2257号案件中处置,本案可参与该房产处置款的分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新执字第22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蓝  大  川审判员 谢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彦康(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