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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催112号

梁丽葵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梁丽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催112号

申请人:梁丽葵,女,194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梁丽葵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梁丽葵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28股普通记名股票(股票号码:0xxxxxx;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梁丽葵;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梁丽葵有权向发行人请求补发。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梁丽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顾玮琦

审判员  何杰才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