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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夏根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5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甲,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本案,于2012年1月16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6年4月25日被云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甲与妻子袁某某(已判刑)共同经营云和县华夏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人夏某甲负责生产管理和销售等。2011年以来,该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2011年9月初,被告人夏某甲与袁某某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被告人夏某甲逃至台州,后办理了一张姓名为“陈某某”的假身份证逃避追查。同年9月9日,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号指令书,指令华夏工艺厂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同日,云和县人民法院以(2011)丽云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对华夏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同年9月29日,被告人夏某甲的女儿夏某乙代签了指令书,并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夏某甲。同年10月8日,袁某某到云和县人民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华夏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270.52元。同年10月19日,袁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袁某某刑满释放后,被告人夏某甲与其保持联系。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夏某甲在台州市黄岩区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袁某某、叶某某、王某某、季某某、陈某某、王某甲、钟某某、李某某、袁某甲等人的证言、户籍信息、企业基本情况、袁某某案件逃逸情况说明、民事裁定书、云人劳社监令字(2011)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华夏工艺厂工人工资清单、先行垫付的款项来源说明、(2012)丽云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夏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曼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伶娟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