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与贺候花、李佳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贺候花,李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99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1708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医院西侧。负责人张志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米智伟,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贺候花,公民身份号码×××,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佳荣,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候花、李佳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达 古 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