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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陈浩,焦鹏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焦鹏辉,陈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511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焦鹏辉,男,住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被告陈浩,男,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焦鹏辉、陈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00(含保全费430.00元)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高艳芬审判员  陈国光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