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陈浩,焦鹏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焦鹏辉,陈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511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焦鹏辉,男,住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被告陈浩,男,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焦鹏辉、陈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00(含保全费430.00元)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高艳芬审判员 陈国光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