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370号原告赵某,女,1982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