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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执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翁鸣、覃梅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鸣,覃梅琨,广西贵港市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执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翁鸣,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覃梅琨,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翁鸣、覃梅琨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港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贵仲字第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港市建设西路与仙依路交汇处“万象城”的X幢XX号商品房(面积103.35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抵押、出租、毁损等处置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舒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