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谢洁明与管殿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洁明,管殿波,王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1556号申请执行人:谢洁明,男。被执行人:管殿波,男。被执行人:王淑丽,女。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庄民初字第5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王淑丽名下房屋。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淑丽所有房屋。申请执行人请求查封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王淑丽所有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