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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中秋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中秋,孟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袁中秋,男,1956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孟祥胜,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袁中秋与被执行人孟祥胜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京03民终5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孟祥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袁中秋人民币38131.8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46元由被执行人孟祥胜负担。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中秋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袁中秋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孟祥胜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孟祥胜名下财产进行进行统查,未发现有银行、房地产、股权及其他财产信息。2016年6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孟祥胜三个银行账户。2016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郭大海与被执行人孟祥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执结案款2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孟祥胜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孟祥胜暂无履行能力,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部分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袁中秋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孟祥胜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袁中秋发现被执行人孟祥胜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孟祥胜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玺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