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07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方巧荣与刘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巧荣,刘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7350号原告:方巧荣,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刘正东,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方巧荣诉被告刘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巧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刘正东归还原告方巧荣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7日被告刘正东向原告方巧荣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刘正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正东归还原告方巧荣借款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楼璀灿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