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与福建省德力竹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佳兴竹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福建省德力竹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佳兴竹业有限公司,张萍,朱有兴,朱瑨辉,XX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2451号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中山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7703909XE。主要负责人:王振茂,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木,男,汉族,福建南平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职工。被告:福建省德力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大坝村“仙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53246190L。法定代表人:陈二英,经理。被告:福建省佳兴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大贝新村路17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5323461-6。法定代表人:朱有兴,经理。被告:张萍,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朱有兴,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朱瑨辉,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XX奴,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与被告福建省佳兴竹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力竹业有限公司、张萍、朱有兴、朱瑨辉、XX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叶长鋈人民陪审员 赵 云人民陪审员 陈明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萍 微信公众号“”